贵阳特种设备作业考试与发证
第十二条 作业人员考试及发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和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人员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向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
(二) 2寸照片(3张);
(三) 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 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相应考核大纲有要求的);
(五) 体检报告(1份,相应考核大纲有要求的)。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机关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格式或者JPG格式)。
第十五条 发证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的,发证部门应当公布受理结果、委托的考试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申请人应当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公布不予受理结果,并说明原因;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公布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等事项。需要更改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公布。
第十七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题库建设,并确保每份考试试题的数量不超题库试题总量的5%。
第十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应考试大纲组织考试。考试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考试管理制度,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种类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实行百分制,70分合格。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公布,并提交发证部门。
考试成绩有效期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可以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发证部门自行组织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考试结果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作业人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