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细则

2024-02-28

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发 文 号:黔建施通〔2008〕525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10-22
实施日期:2008-1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特种作业人员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中小型机械操作工(搅拌机、卷扬机等)。
(八)建筑焊工。
(九)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达到规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 实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备案制度。
拟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应持申请表和达到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要求的内容等。培训时间不得低于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
第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学时。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采取闭卷考试、现场操作考核、面试和资料审查等方式。
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题库中抽取。实际操作考核由考核小组现场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实际操作考核。
在考核中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半年的考核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18至55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申请、办理的程序为:
(一)在贵州省建设厅网站上下载《贵州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二)到我省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
(三)体检合格的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已参加培训的提供培训证明。
(四)培训结束后,持相关资料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考核合格的核发准考证。
(五)参加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
(六)在贵州省建设厅网站上查询或电话咨询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二年。
(七)在贵州省建设厅网站上查询或电话咨询考核成绩。成绩合格的,领取《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可在二个月内重新申请考核一次。超过二个月的或第二次申请考核,重新按本程序办理。
因考核不合格重新申请考核造成体检时间与发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需重新进行体检。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可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统一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每人可申请最多不超过三个专业的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但应分别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提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一份(包括一寸彩色免冠近三个月内照片三张);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备查);
(三)近三个月内我省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原件);
(四)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备查);
(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时应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每类、每次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操作考核由不少于同专业的3名专家、2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组成。专家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理论考试由2名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员负责监考。
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工程师(技师)以上技术职务,且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三)掌握本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熟练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具备判断、排除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或险情的能力。 (五)具备较丰富的现场应急知识。
(六)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新闻媒体上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工作时限,以及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受理的申请应说明理由。
对于受理的申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第四章 从 业

第二十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持有本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工具和设施、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四)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五)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

第五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进行延期的,资格证书自行失效。对失效的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期申请表一份(包括一寸彩色免冠近三个月内照片一张)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备查); (三)近三个月内我省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原件); (四)近两年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六)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延期的可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统一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55周岁或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有本条第(三)项情形,造成延期不合格的,需认真进行整改,5年后可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因有本条第(四)项情形,造成延期不合格的,可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因有本条第(五)项情形,造成延期不合格的,一年未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的可重新参加培训后延期。有效期内均未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的,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延期,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延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未参加继续教育的,重新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及时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向其发证机关报告。
发证机关应加强已取证人员的动态监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遗失的,由本人持下列资料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发:
(一)补办申请(本人签字,包括一寸彩色免冠近三个月内照片一张);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备查); (三)特种作业资格证复印件;
(四)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作废声明; (五)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发证机关撤销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或其证件自动失效: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四)调离本工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工种作业的;
(五)年龄超过55周岁或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每年年底在贵州省建设厅网站上公布和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复核情况的年度统计信息资料。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
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延期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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